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和变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藏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商场监督办理局(厅、委),我国储藏粮办理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化遵循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仔细履行国家粮食质量衡量原则,保证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顺利利地进行,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藏局、财政部、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拟定了《关于履行粮食质量国家规范有关问题的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
1.1 本规则适用于最低收买价粮食收买、出售活动中非规范品的增扣量处理。
1.3 本规则所称粮食质量国家规范是指《稻谷》(GB1350)、《小麦》(GB 1351)、《玉米》(GB 1353)、《大豆》(GB1352)等强制性国家规范。
2.1 粮食收买、出售按粮食质量国家规范中的定等目标确认等级,以其他目标作为增扣量的根据。
2.2 粮食收买、出售以粮食质量国家规范规则的中等品为计价根底,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以3 等为中等品。
3.1 水分含量:以规范规则的水分定量为根底,实践水分含量高于规范规则水分定量的粮食,每高0.5 个百分点,扣量0.65%;实践水分含量低于规范规则水分定量的粮食,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 0.65%;但低于规范规则目标2.5 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不再增量。高或低缺乏0.5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3.2 杂质含量:以规范规则的杂质定量为根底,实践杂质含量高于规范规则杂质定量的粮食,每高0.3 个百分点,扣量0.3%;实践杂质含量低于规范规则杂质定量的粮食,每低0.3个百分点,增量 0.3%。高或低缺乏0.3 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3.3 不完善粒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高于规范规则不完善粒定量的粮食,以规范规则的不完善粒定量为根底,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 0.5%。高缺乏 1 个百分点的,不计扣量;低于规范规则不完善粒定量的,不增量。
3.4 整精米率:整精米率低于规范规则整精米率定量的粮食,以规范规则的整精米率定量为根底,每低2 个百分点,扣量 1.5%。低缺乏 2 个百分点的,不计扣量;高于规范规则整精米率定量的,不增量。
3.5 不完善粒含量、整精米率、谷外糙米含量、黄粒米含量、互混率、损害粒率、热损害粒含量不符合粮食质量国家规范 5 等质量规则的粮食,不得作为最低收买价粮食收买。
4.1 其他政策性粮食是否参照履行本规则,由粮权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藏行政办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不属于本规则合适运用的规模的粮食收买、出售活动,如参照本规则履行扣量规范的,也要履行相应增量规范,不得只扣不增。
4.2 本规则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担任解说。
4.3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履行。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2010年 11 月 9 日印发的《关于履行粮油质量国家规范有关问题的规则》(国粮发〔2010〕178 号)一起废止。但本规则发布前已收买入库的最低收买价粮食、国家暂时存储粮食出售时,持续按国粮发〔2010〕178 号文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