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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组织实施的,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含代储企业)库存所有粮食(含成品粮储备)开展的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实行省局直接组织检查或委托市(州)开展检查的方式,采取全方面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全方面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前印发工作方案。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重点企业组织随机抽查。
库存粮食数量。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省储备粮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以及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备配置情况,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当年验收入库的新粮、正在销售出库粮等不做质量检查。
储粮安全情况。检查省储备粮是不是真的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发热、霉变、生虫、雀鼠迹象等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超期、超设计仓容储存及混存等情况。
对企业执行省储备粮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省储备粮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做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方法的通知》(国粮发〔2019〕52号)。粮食质量扦样检验工作,委托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根据省储备粮库存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库存检查工作具体方案;
(二)确定人员。按照“双随机”要求,分业务类别,确定检查人员,做到“统一抽调,混合编组”;
(三)组织培训。采取以会代训、专家授课、现场演练等方式来进行培训,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
(四)实施检查。按照“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全方面检查。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对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对不立即纠正将严重危害安全储粮的,由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有关情况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反映;
(六)反馈意见。向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反馈库存检查工作情况,跟踪了解处理、整改情况。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省储备粮管理规定等问题,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省储备粮库存检查档案由省局执法督查处负责管理。包括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与附表,以及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油);所称粮食库存包括省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和商品粮。
省储备油库存数量、储存和执行政策情况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质量检查办法在检查方案中具体规定。